当下行政案件最终诉求得到支持的比例相对于民商事案件要低得多,能够在国务院行政裁决中确认省级人民政府违法的案件就更少。“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是让民众信赖法律、相信政府的有效手段。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于xx县2011年第2批次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使用先行复垦建设用地指标的批复》(皖政地(纳入增减挂钩)[2011]xx号),同意征收某县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9.6585公顷,同意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2.1028公顷。因征地补偿标准不能够保证村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未保障村民知情权、确认权、依法申请听证等权利,当地村民李某等150户村民慕名找到我所谭朋涛律师,代为提起法律程序。
二、律师维权
本案在谭朋涛律师介入伊始,村民并不知道自己土地究竟是否有征地批复,是哪个征地批复,案件承办律师首先要通过调查取证,确定土地四至范围、建设项目名称,最终查找到涉案征地批复。
确定征地批复之后,经团队集体研究,制定了总体办案方案。前期准备工作就绪,遂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本案征地批复。
因行政复议案件一般以书面审理为主,但本案涉及人数较多,案情复杂,谭律师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听证申请,并专门到安徽省人民政府当面陈述案情。经谭律师努力,最终争取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案件承办人员到案件现场调查,举行听证的机会。听证会在当地镇政府会议室举行,为使案件承办人员能够充分了解案情,谭律师逐一列举了证据及相应的证明目的,并重点强调了如下几点:
(一)菜地属于特殊地类,依法应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否则,村民生活水平必然降低,长远生计也无保障。村民被征土地原为阜阳地区八十年代批准的蔬菜种植基地,人均耕地面积只有几分地。村民为种植蔬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平均年产值为4万元每亩,种菜收入是村民生活的唯一来源。如果按照每亩地1520元年产值的补偿补偿标准,计算21倍是31920元,青苗补偿标准为:亩/0.15万元。这样的补偿标准还不足村民一年的年产值,根本无法保证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经本次征地后,村民将没有任何土地可供耕种。作为农民,在家无地可种;因为年老,外出无工可打,生活异常困难。将直接导致村民生活水平降低。根据安徽省政府文件,菜地属于特殊地类,依法应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征地报批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村民的知情权、确认权、依法申请听证等权利。村民并没有在《征地告知确认》、《听证送达回证》等材料上签字,相关单位也没有在征地报批前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村民,更没有告知村民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地县人民政府清楚说明了自己仅仅是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了被征地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对于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没有异议,放弃听证。”也就是说并未同时告知村民。正是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的补偿安置方案与此前通过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相差巨大,而块被征地块是毗邻的,所以才引起了纠纷。诚如孔子所言:“不患寡而患不均”。
(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未告知村民,也没有按照法定时间发布。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的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当地县政府作出《关于2011年第二批次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使用先行复垦建设用地指标的公告》的时间为2012年4月26日;作出《关于2011年第二批次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使用先行复垦建设用地指标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的时间是2012年5月5日,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县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布公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最终,谭律师总结说,当地政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城市综合效能的初衷是好的,但是不以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更不能不考虑群众生活出路和长远生计,这不仅违背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也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但是该案由于各种原因省政府依然维持了征地批复,遂后谭律师又代为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最终撤销了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了涉案征地批复违法。
三、总结点评
在征地纠纷案件中撤销征地批复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征地批复自身的合法性决定了此后依据征地批复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的合法性。本案承办律师介入之前,本案村民曾通过上访、求助于媒体等渠道,然而诉求均未得到支持。
在国务院行政裁决获得支持的案件少之又少,本案中承办律师敢于打破迷信,勇于挑战权威,是获得胜利的关键,最终通过坚持不懈努力,换来了撤销省级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确认征地批复违法的结果。
同时本案也有值得反思之处,征收土地已经建起高楼大厦,如果恢复耕种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从法益平衡角度,仅确认违法并未撤销征地批复。经过律师努力,当地政府愿意根据视情况,每亩地提高补偿近5000余元,但是村民依然认为补偿过低,最终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在此也要提醒广大被征地拆迁人,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框架范围内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并不能超出法律规定,无限制的满足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要求,这不仅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在事实上也不可能。同时,称职的律师也一定不敢轻易许诺,因为案件办理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因素,都可能影响案件的结果。在此提醒广大被征地拆迁人一定理性维权,根据法律规定判断自己的诉求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