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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征地案件当中核心焦点问题就是补偿的标准,几乎所有的征地案件皆因补偿标准低而导致发生纠纷,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则是确定涉案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最直接、最全面、最准确的依据。如果征地过程中,根本就未制定合法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是否合法呢?

一、基本案情

广东中山吴某等人因征地补偿纠纷,我团队应邀前去中山当面接受咨询,同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本案由谭朋涛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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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维权

经前期的调查取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团队制定了总体办案方案。承办律师发现案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仅仅有征求意见稿,此后没有出台过正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此情况下就开始实施征地,对此,就某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受理后,依法提出了听证申请,经与省政府沟通,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理。听证程序中陈述了我方的主张事实和理由,后经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其证据,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据以征收申请人土地的征地批复因超过法定期限已失效,在未重新报批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强制征收申请人土地,严重违法,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是2010年6月28日作出的《关于某市2009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0】442号)(简称《粤国土资(建)字【2010】442号批复》),被申请人是2015年6月对申请人土地进行的征收。被申请人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时间距离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10】442号批复》之日已超过两年。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四条第十九项:“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之规定可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粤国土资(建)字【2010】442号批复》因超过法定期限而未实施具体征地、用地行为,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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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根据业已失效的征地批复征收申请人土地,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关于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手续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二)被申请人应当对于征地补偿款是否落实到位负总责,补偿标准不足以保证申请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首先,被申请人应当对于征地补偿款是否落实到位负总责。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十二项:“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土地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不能简单以港口镇、民主社区出具的证明作为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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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补偿标准不足以保证申请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申请人被占土地原种植石榴、龙眼、柠檬、香蕉(征收之时均为盛果期)、蔬菜,其中吴某一:5亩,吴某二5亩,吴某三:5亩,周某:14亩,均为水田。果树年产值约1万元/亩,蔬菜1.5万元/亩,这是申请人唯一的生活来源。申请人为看护果、蔬园搭建了茅草屋,其中吴某一:50平方米,吴某二:40平方米,吴某三:40平方米,周某:50平方米,皆为木质结构,石棉瓦屋顶。吴某一为了灌溉土地还购置2000米电缆、一台水泵、一台柴油机,在强制征收时均被拉走。现在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每亩地2万元的补偿,申请人为种植果树、蔬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若按2万元/亩的补偿标准不仅将导致申请人生活水平降低,前期为种植果树、蔬菜所投入的成本也无法收回。因此,申请人一直未领补偿款。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某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涉案土地属于四类土地,其中水田的补偿标准为4.68万元/亩。即使按照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标准也达到3.9万元/亩,2万元/亩的补偿标准,也显然低于法定补偿标准。按被申请人所计算的标准平均每亩土地补偿标准4.0176万元/亩。实际上申请人根本无法获取。

(三)涉案土地告知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社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不能视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确认、申请听证等权利。

被申请人称辖区内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所在社区发出了两次《听证告知》,社区均作出了放弃听证的决定。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三条第十四项:“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之规定。因此,不能说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了《听证告知书》就意味着告知、确认义务履行完毕。其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征地告知、确认、申请听证是申请人的权利,社区法定代表人无权代替申请人放弃听证。更不能够说社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就意味着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确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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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总结

最终承办律师的意见被省政府采纳作出了确认市政府征地违法的决定。在复议过程中承办律师与省、市、镇三级政府积极沟通,进行了多次协调,最终使被征地村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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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市被省政府确认征地违法!究竟做错了什么?律师要不要死磕

补偿标准不足以保证申请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申请人被占土地原种植石榴、龙眼、柠檬、香蕉(征收之时均为盛果期)、蔬菜,其中吴某一:5亩,吴某二5亩,吴某三:5亩,周某:14亩,均为水田。果树年产值约1万元/亩,蔬菜1.5万元/亩,这是申请人唯一的生活来源。申请人为看护果、蔬园搭建了茅草屋,其中吴某一:50平方米,吴某二:40平方米,吴某三:40平方米,周某:50平方米,皆为木质结构,石棉瓦屋顶。吴某一为了灌溉土地还购置2000米电缆、一台水泵、一台柴油机,在强制征收时均被拉走。现在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每亩地2万元的补偿,申请人为种植果树、蔬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若按2万元/亩的补偿标准不仅将导致申请人生活水平降低,前期为种植果树、蔬菜所投入的成本也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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