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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作为乡村脱贫致富的途径具有很多的优势,既可以充分利用当地风俗民情土特产等优势,还具有低碳、环保等好处。然而在农家乐大多处于城乡结合部,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往往由于城市建设而首当其冲面临征收拆迁,而地方政府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又往往以违章建筑为由对农家乐进行拆除,对此应该如何维权

 

一、基本案情

 新疆乌鲁木齐水区村民王某2004年经过乡人民政府、七道湾村民委员会批准,利用村里闲置建设用地修建房屋,用于创办农家乐。为了建造农家乐,王某起早贪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辛辛苦苦工作十多年,建造了客房、厨房及修建了道路及其他附属设施外,还种植了大量的树木。经营过程中备尝艰辛。功夫不负有心人,王某多次获得表彰,所建创建农家乐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质量质量评定委员会评为3星级农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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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0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水区执法局)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为由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决定书》,同年 4月26日水区执法局将王某房屋强制拆除。某不服强制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委托律所代为维权,本案由谭朋涛律师代理。

二、律师维权

本案代理律师谭朋涛首先详细了解了案情,后代理王某对违法强拆行为提起了法律程序,依法诉至法院。由于水区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新市区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谭律师主要围绕水区执法局拆除房屋违法,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两个方面发表意见:

(一)某自建房屋经过原乡政府、七道湾村民委员会批准,属于合法建筑,水区执法局认定王某房屋是违法建筑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且在实施强拆过程中程序违法,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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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用于创办农家乐的自建房屋经过了原七道湾乡人民政府、七道湾村民委员会批准,于2004年筹备施工。水区执法局认定王某用于创办农家乐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所依据的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水区执法局依据王某房屋建成之后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认定王某此前建造的房屋违法,严重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之规定,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二)水区执法局认实施强拆过程中程序违法,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水区执法局实施强拆过程中并未公告,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综上,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之规定,水区执法局认定王某房屋是违法建筑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二被告强制拆除王某房屋的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三)水区执法局强制拆除王某合法房屋,给王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王某损失。

为了建造农家乐,王某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农家乐逐渐从当初入不敷出,到略有盈余,近年农家乐经营收入基本上是王某生活唯一来源。王某因患病,花费了巨额医药费,常年需要人照顾,生活非常困难。强拆房屋等于断绝了王某的经济来源,导致家庭背上了更加沉重的经济负担。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之规定,王某用于经营农家乐的房屋属于王某合法财产。水区执法局错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继而拆除王某赖以维持生计的房屋,给王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应当判令水区执法局对王某损失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确认水区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判决水区执法局赔偿王某1689888元。水区执法局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法官调解,水区执法局撤诉,王某承诺不再执行原判决,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王某与所在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协议依法领了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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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点评

 “人生在勤,不索何获?”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自己不去积极寻求救济就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保护。在本案当中王某法律意识较强,由于委托之时手上证据材料都保存的很好,也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这就为律师办理案件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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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代理律师对于法律法规的掌握也是该案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主要原因。不仅要对法律法规熟悉,而且要查找当地的地方性规章,不仅对于实体性法律要掌握而且还要熟悉程序性法律。

再次,关于强拆的主体确定也本案的一个难点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的过程中不会让被拆迁人拍照、录像保留任何证据的,有时即使拍摄了强拆的录像,但没有拍到具体的工作人员也无法最终确定谁是强拆主体。这对此没有打过官司的人觉得不可思议,明明就是某部门实施的,但法院不会根据这句话确定是哪个部门。为了保证不遗漏被告,本案中把管委会也列为了被告。同时根据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追加被告等方式,通过审理认定或者推定行为实施主体,而非在未确定行为实施主体的情况下,以不具有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最后,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因强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有的被拆迁人提出,我不能要精神损失吗?行政赔偿范围是法定的,虽然情有可原,但是法院不会因此支持无法律依据的诉求,在诉讼过程中还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否则也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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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三星级农家乐,被当作违法建筑强拆,如何索赔?如何提高补偿?

“人生在勤,不索何获?”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自己不去积极寻求救济就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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