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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陆某在取得江苏省某市某镇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2015年12月9日上午,陆某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该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场。此外,作为陆某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

二、法院观点

该案件的焦点是确定行为主体。在本案中,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经查,陆某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天日间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且街道办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作为陆某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故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据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最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遂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陆某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三、律师点评

在征收当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征收部门为了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未作出书面决定就直接拆除了房屋。而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征收中往往缺乏搜集证据的意识或搜集证据但被阻拦;而在房屋被强拆后,其搜集证据的难度往往更大,给被征收人寻求法律救济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没有制作、送达任何书面的法律文书,这就使得被征收人想要获得征收主体的具体信息和证据是很困难的。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判例中曾体现了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行政主体适用推定原则。即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即是市、县人民政府)如不能举证确系其他主体违法实施,则可能被推定为征收行为的实施主体。而本案中,该人民法院通过对动迁全过程和有关规定的分析,得出被告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和强拆房屋的动因,再结合拆迁的具体情形,最终推定该街道办即是本案的行为主体。

“人生在勤,不索何获?”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自己不去积极寻求救济就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保护。在处理征地拆迁的案件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被征收人担心“民告官”告不赢。但我们想告诉被征收人的是,只有相信法律,找到专业的律师,自己的合法权益才可能得到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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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谭朋涛律师著作《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法律问题一本通案例解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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