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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黄某银于1992年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在该宗地上建成房屋。2010年,黄某银所在的某村整体拆迁。2010年9月,某区管委会组织人员对黄某银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登记,制作宅基地拆迁登记表,具体房屋及附属物情况为:砖混北屋297平,出厦4.59平,砖混东屋11.38平,砖混南屋10.59平,砖混厕所5.51平,砖混大门17.16平;一类围墙21.4米,栏坑17.1平,水池10.87平,其他房屋大门二层砖混结构17.16平(高度2米),其他房屋栏13.65平,有线电视1台,5-10厘米乔木1株,大于20厘米乔木1株,幼龄果木2株,初果期果木26株,合计房屋面积346.23平,其他房屋面积30.81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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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黄某银签字认可上述房屋及附属物情况后,某区管委会依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规定的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作了货币补偿户费用明细表。2011年8月5日,某区管委会、某2村街道办、某区执法局组织力量,将黄某银的房屋及附属物一并拆除。

二、法院观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被告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某区管委会、某2村街道办、某区执法局共同实施的强制拆除黄某银房屋的行为确认违法,对给黄某银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是否以搬家费和过渡费标准的两倍计算房屋租赁损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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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银主张强拆造成房屋租赁费损失,虽未提供租赁房屋的证据或线索,但根据某区管委会的自认以及当地的动迁政策,结合178号批复的规定,应以黄某银家庭的搬家费和过渡费为基础,确定黄某银的房屋租赁费损失。因为违法强拆在先,造成黄某银家庭相关损失,按照公平原则,应按上述标准的两倍支付搬家费以及自2010年11月起至2017年4月的过渡费,作为房屋租赁费损失。

3.       是否判决赔偿黄某银同区位160平方米安置房。

对于房屋损失,为保障黄某银户的居住条件,原审依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每人40平米的安置标准,在安置房价格明显高于房屋补偿标准的情形下,按照黄某银户籍人口数首先判决赔偿同区位160平方米安置房,有利于保护黄某银户的合法权益。

4.       是否折抵面积后的房屋应当按照600-900元每平方米的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赔偿。

按照5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赔偿,并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在案证据,2010年9月某区管委会组织明确记载黄某银的房屋为砖混结构楼房。根据相关的规定,砖混楼房的补偿标准为600-900元每平方米。最高人民法院酌定按照65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赔偿,共计1210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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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是否赔偿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故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5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应当以148892.3元赔偿金)为基数,以2011年8月5日为起始时间计算银行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由济南某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某3区东区街道办事处、济南某3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黄某银赔偿金364412.3元

三、总结点评

在拆迁过程中,某些地方的拆迁部门为了节约拆迁成本、提高拆迁效率,并未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实施拆迁,有些地方甚至在被拆迁人外出时,未经其同意进行拆迁。在此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房屋及其相关物品的价值难以再评估,证据无法得到保全,更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置于不利地位。

而在本案中,最高法考虑到拆迁部门违法强拆在先,造成被拆迁人家庭相关损失,虽无法提供确切的租赁房屋的线索或证据,但是综合全案考虑,并依照公平原则,按照被拆迁人家庭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标准的两倍去计算房屋租赁损失。

为了进一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要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确定的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以体现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同时,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受害人的损失,最高院判决拆迁部门应当赔偿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这就督促了拆迁部门尽快做出赔偿,从而更好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做法不仅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抑制了拆迁部门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也为此类案件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了指导,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树立政府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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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立于上而俗成于下”,法律不仅要制定,更要贯彻落实。只有征地拆迁部门依法行事,法律才能真正地成为人民群众的行为准则,最大限度地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人生在勤,不索何获?”在本案中,黄某的法律意识较强,经过一审、二审多个程序,终于通过再审程序获得最高院的支持,才能争取到36万多的行政赔偿!

这里还可以再拓展一下胜诉案件中关于被铲除油松的行政赔偿问题,我们律所往期文章也有更载,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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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是我所谭朋涛律师在国务院的胜诉案件,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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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谭朋涛律师所著著作《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法律问题一本通案例解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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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某些地方的拆迁部门为了节约拆迁成本、提高拆迁效率,并未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实施拆迁,有些地方甚至在被拆迁人外出时,未经其同意进行拆迁。在此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房屋及其相关物品的价值难以再评估,证据无法得到保全,更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置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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