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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事实

2010年6月21日,辽宁某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王某义房产及附属物作出估价报告并公示。2010年9月1日,某市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为辽宁省某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颁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公告。期间王某义与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0年11月5日,某市土储中心向某市住建局提交行政裁决申请。2010年11月15日,某市住建局委托某市政府法制办召开拆迁补偿听证会并形成报告。2010年11月30日,某市住建局向王某义送达拆迁裁决。王某义于2010年12月2日向某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复议。2010年12月1日,某市政府发布强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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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6日,某市政府、某市住建局强行拆除了王某义的房屋。2011年1月14日,某2市住建委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某市住建局作出的拆迁裁决。2012年6月23日,动迁办公室通知王某义办理回迁安置手续,逾期不办,视为放弃回迁安置的权利,将按货币安置处理。2012年10月18日,王某义某市住建局申请行政赔偿。2012年11月20日,某市住建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2014年4月3日,王某义某市政府申请行政赔偿。2014年5月15日,某市政府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

二、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强制拆迁行为是否违法问题;二是对李某金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否正确。

1.       关于案涉强制拆迁行为是否违法问题。

本案中,某市政府与某市住建局对李某金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时,并未与其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某市住建局于2010年11月30日对李某金作出的拆迁行政裁决,也未对拆迁安置补偿具体事项作出裁决,不具有可执行内容,应视为无裁决。故被诉行政机对李某金的房屋所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2.       是否以审理时案涉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的市场价格作为赔偿依据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一般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某市政府、某市住建局对案涉房屋实施违法强拆,被拆迁人至今未能获得相应的赔偿,至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时,房地产市场行情已发生了变化,被诉行政机关仍主张以2010年6月21日天力士公司对李某金房屋及土地作出的房地产拆迁估价报告中的估价(住宅的评估单价为2030元/平方米,院落的评估价值为408元/平方米)作为赔偿依据,无法保护李某金的合法财产不受因强制拆除行为而遭受的减损,有违公平原则。故对李某金房屋及土地的赔偿数额应酌情考虑本案审理时案涉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的市场价格作为赔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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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是否按照原告所提出的标准进行赔偿。

由于案涉房屋已被强拆,一审法院18家备选评估机构均无法对李某金的地上附着物及土地重新作出评估鉴定,三方当事人亦没有重新选定其他评估鉴定机构。某市政府和某市住建局作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导致房屋及附属物等的灭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土地及附属物的赔偿标准,并未提交所谓合理价格的相关证据。作为组织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只能酌情按照李某某房屋及院落面积两项相加后的平均价格对比计算对李某金的赔偿金额。

4.       是否赔偿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某市政府、某市住建局未及时支付赔偿款,应给付李某金相应的利息。违法损害赔偿金应当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作为计付利息的标准赔偿金应以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为基准并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赔偿金支付之日止。

故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辽宁省某市人民政府、辽宁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李某金利息(以452885元为基数)

三、    律师点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征收。但某些地方拆迁部门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提高拆迁效率,滥用职权,不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甚至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便进行拆除。在本案中,拆迁部门并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被拆迁人提出行政复议期间强行拆迁,这就严重违反了法律,严重了被拆迁人的确认权和诉讼权。而事后,甚至以逾期不办理回迁安置手续便视为放弃回迁安置的权利相威胁,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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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本案中,最高法对违法强拆行为的纠正,对被拆迁人的合理补偿,则是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这才是真正地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谋福利!在本案中,当房地产市场行情已发生变化时,拆迁部门将案件审理时案涉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的市场价格作为赔偿依据,则是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保护李某金的合法财产不受因强制拆除行为而遭受的减损;为督促拆迁部门及时支付赔偿金,要求拆迁部门支付未及时支付赔偿金而产生的利息,也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的李某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行政复议、一审和二审多个程序,最终通过再审程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才能获得45万多的行政赔偿!

这里还可以再拓展一下我所胜诉案件中关于被铲除油松的行政赔偿问题,我们律所往期文章也有更载,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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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谭朋涛律师所著著作《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法律问题一本通案例解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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