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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广西桂林市某县政府因实施县城新区建设项目需要,需征用村委会土地,于2012年8月28日在《桂林日报》刊登土地征收预公告,金某某公司租用的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2013年4月27日,某县县城新区建设项目指挥部向金某某公司下达《征收拆迁通知》,并限于同年6月10日前完成企业搬迁及土地清表工作。金某某公司接到该《征收拆迁通知》后,即着手进行企业停产事宜,在6月底前除了必要的留守人员外,其余工人已经遣散。2013年6月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某县政府实施土地征收。2013年6月27日,某县政府进行了征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金某某公司此时处于停产状态。

金某某公司停产后,就铁皮石斛种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等问题与某县政府协商未果。2014年6月,征地工作组对金某某公司厂房内的铁皮石斛种苗进行了清点,经金某某公司签字确认铁皮石斛种苗数量为654309瓶。期间,金某某公司申请评估,评估出在产生物制品价值915.39万元。2015年5月22日,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认定金某某公司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责令金某某公司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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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 关于铁皮石斛种苗损失的问题。原审认定铁皮石斛种苗归类于农作物范畴,属应予补偿的青苗,并依据024号评估报告,结合金某某公司亦负有一定减损义务以及市场变动情况,酌情扣减评估价格的40%,判决某县政府给付金某某公司铁皮石斛种苗损失9547677-9547677×40%=5728606元。铁皮石斛种苗作为一种对生长环境要求极其严苛的作物,无法在短时间内移栽,某县政府认为铁皮石斛种苗损失与其要求搬迁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理由不成立,应当赔偿铁皮石斛种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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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问题。在征收集体土地上设施农业企业时,为充分合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将停产停业损失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数额一般应以企业前三年的平均利润为参考数据来认定,补偿六个月。由于金某某公司是首次大规模生产铁皮石斛,铁皮石斛生长周期较长,不能提供被征收前三年的利润情况,故本案中停产停业损失将参考024号评估报告的预期利润来计算。故金某某公司六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前第一年可销售种苗数量×每瓶利润÷12月×6月=497275×6.03÷2=1499284.125元。

(三)关于工人培训及市场开拓费用的问题。由于其与征地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补偿范围,土地租金差价损失不是直接损失,原审不予支持正确。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某县金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铁皮石斛种苗补偿款5728606元、停产停业损失1499284元,以上款项共计7227890元

三、律师点评

行政补偿的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拆迁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应当遵守比例原则,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切不可为了单纯追求拆迁效率,滥用职权,违法拆除或清除!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中,法律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是否需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最终支持了将停产停业损失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补偿,使相对人获得近150万的行政赔偿!这种做法不仅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抑制了拆迁部门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也为此类案件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了指导,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树立政府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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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在勤,不索何获?”本案中的铁皮石斛公司在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积极寻求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才有了722多万的赔偿结果!

这里还可以再拓展一下胜诉案件中关于被铲除油松的行政赔偿问题,我们律所往期文章也有更载,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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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九万余株油松白白被毁,谁来补偿?没有批复,就敢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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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承德:被违法铲除的油松,行政赔偿从101万提高到17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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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确认征地违法,怎么做到的!

该案例是我所谭朋涛律师在国务院的胜诉案件,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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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谭朋涛律师所著著作《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法律问题一本通案例解读版》

 

 

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能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吗?能!最高法:赔722万!

行政补偿的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拆迁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应当遵守比例原则,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切不可为了单纯追求拆迁效率,滥用职权,违法拆除或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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