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广西省桂林市某县政府因实施县城新区建设项目需要,需征用某村委会土地,于2012年8月28日在《桂林日报》刊登土地征收预公告,金某某公司租用的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2013年4月27日,某县县城新区建设项目指挥部向金某某公司下达《征收拆迁通知》,并限于同年6月10日前完成企业搬迁及土地清表工作。金某某公司接到该《征收拆迁通知》后,即着手进行企业停产事宜,在6月底前除了必要的留守人员外,其余工人已经遣散。2013年6月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某县政府实施土地征收。2013年6月27日,某县政府进行了征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金某某公司此时处于停产状态。
金某某公司停产后,就铁皮石斛种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等问题与某县政府协商未果。2014年6月,征地工作组对金某某公司厂房内的铁皮石斛种苗进行了清点,经金某某公司签字确认铁皮石斛种苗数量为654309瓶。期间,金某某公司申请评估,评估出在产生物制品价值915.39万元。2015年5月22日,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认定金某某公司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责令金某某公司自行拆除。
二、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 关于铁皮石斛种苗损失的问题。原审认定铁皮石斛种苗归类于农作物范畴,属应予补偿的青苗,并依据024号评估报告,结合金某某公司亦负有一定减损义务以及市场变动情况,酌情扣减评估价格的40%,判决某县政府给付金某某公司铁皮石斛种苗损失9547677-9547677×40%=5728606元。铁皮石斛种苗作为一种对生长环境要求极其严苛的作物,无法在短时间内移栽,某县政府认为铁皮石斛种苗损失与其要求搬迁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理由不成立,应当赔偿铁皮石斛种苗的损失。
(二)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问题。在征收集体土地上设施农业企业时,为充分合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将停产停业损失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数额一般应以企业前三年的平均利润为参考数据来认定,补偿六个月。由于金某某公司是首次大规模生产铁皮石斛,铁皮石斛生长周期较长,不能提供被征收前三年的利润情况,故本案中停产停业损失将参考024号评估报告的预期利润来计算。故金某某公司六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前第一年可销售种苗数量×每瓶利润÷12月×6月=497275×6.03÷2=1499284.125元。
(三)关于工人培训及市场开拓费用的问题。由于其与征地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补偿范围,土地租金差价损失不是直接损失,原审不予支持正确。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某县金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铁皮石斛种苗补偿款5728606元、停产停业损失1499284元,以上款项共计7227890元。
三、律师点评
“人生在勤,不索何获?”本案中的铁皮石斛公司在面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积极寻求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才有了722多万的赔偿结果!
这里还可以再拓展一下胜诉案件中关于被铲除油松的行政赔偿问题,我们律所往期文章也有更载,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关注!
河北承德:九万余株油松白白被毁,谁来补偿?没有批复,就敢征地
河北承德:被违法铲除的油松,行政赔偿从101万提高到170万!
该案例是我所谭朋涛律师在国务院的胜诉案件,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点击阅读!
如有需要,可拨打谭律师电话:15011541264,免费咨询!辨是非善恶,卫公平正义是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的理念!竭尽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辨别是非善恶,卫护公平正义!竭尽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不懈的追求!我所有专门从事征地拆迁的资深律师,如果有需要,可以及时在下方评论区留言,也可以在后台私信我们!
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谭朋涛律师所著著作《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法律问题一本通案例解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