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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事实

2011年5月21日,山东省日照市某区政府作出《区域营业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2年2月13日,某区政府作出《关于征收房屋的决定》并于同日作出《关于印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王某的房屋位于东关北路改造区域内1991年12月10日,日照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王某房屋契证记载:平(瓦)房4间,厢房7间。王某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4年9月4日,某区政府按照该补偿安置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同等区域商业用房每平方米房屋补偿费均价为9,541元。2015年11月15日,王某所有的涉案房屋被某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山东日照

2017年11月,王某某区政府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8年1月12日,某区政府以未对王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未实施违法强制拆除行为为由,作出2号赔偿决定,决定对王某不予国家赔偿。

二、法院观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步,关于涉案房屋面积的认定。

再审被申请人以其提交的证据《关于王某房屋情况说明》为据主张涉案房屋面积为322.83平方米。再审被申请人在一审中称:“因创建文明城市活动未对该房屋面积及时研究确认。”从再审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情况看,未显示该说明附具对涉案房屋进行丈量、评估。在一、二审诉讼中,再审申请人对该说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系再审被申请人单方丈量,其不在现场、未确认,构成主要证据不足。

第二,关于涉案房屋价值的认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4日按照《营业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同等区域商业用房每平方米房屋补偿费均价为9,541元。但从一、二审法院对本案证据的认定情况看,该均价的确定缺乏该补偿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证据证明。且从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该补偿安置方案系再审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21日作出,早于再审被申请人作出1号征收决定的2012年2月13日。一、二审法院以该均价为基础认定涉案房屋价值是否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故一、二审法院对涉案房屋价值的认定,构成主要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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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关于涉案房屋室内物品的赔偿。

本案证据未显示再审被申请人在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时,已经注意到室内物品情况及在存有室内物品的情况下,进行了相关登记保全或公证。因此一、二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未尽到初步证明责任为由对再审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构成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关于涉案房屋装饰装修的赔偿。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对于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应当一并予以判决赔偿。一、二审法院在对涉案房屋装饰装修情况未予认定的情况下,未判决赔偿,构成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

第五,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

依照相关规定,若被征收房屋属于非住宅房屋,已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则应当依法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若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营业性房屋,则可能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营业性房屋,但在未认定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营业损失与停产停业损失异同、强制拆除行为是否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营业损失为预期利益、不属于直接损失,判决不予赔偿,构成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在再审程序中,应当保障再审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其依法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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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点评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最关心的是自己到底拿到多少补偿款。而某些拆迁部门为了提高拆迁效率、降低拆迁成本,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实施拆迁,未经被拆迁人同意拆迁,甚至出现暴力拆迁的行为,这些都构成违法拆迁。

也有些拆迁部门给的拆迁补偿标准特别低,造成被拆迁人陷入“拿到拆迁补偿款,但仍一贫如洗”的困境。而依据我国征收规定,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的原则。通常来讲,公平补偿应当包括两个维度:在横向维度上,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纵向维度上,比较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被征收人在实际获得补偿安置时购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保障被征收人在实际获得补偿安置时能够在市场上购买到类似房地产。征地拆迁补偿的本质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概言而之,拆迁部门给予拆迁补偿的核心要义是保障被拆迁人的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被拆迁人应当及时保全证据。由于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被拆迁人由于没有保存证据而承担着较大的败诉风险,所以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一定要加强保全证据的意识。同时,法律为了进一步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也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违法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致使涉案房屋等灭失的,应当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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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谭朋涛律师所著著作《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法律问题一本通案例解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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