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作业中因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每个人都不愿看到,面对重大责任事故应如何处理?事故责任者是否必然承担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这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一、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3日14 时许,吴某在北京市某工地大平台基坑施工现场,违反挖掘机操作规程,下车时未关闭挖掘机,上车时误触挖掘机操作杆,致使铲斗挤压被害人申某,申某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 律师维权
吴某在被当地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时,慕名找到我所谭朋涛律师。一方面,自事故发生次日,吴某即于死者家属妻子和儿子达成《和解协议书》、《精神损害抚恤金补偿协议》,赔偿其妻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100万元整、精神损害抚恤金26万元,126万元于当日已支付完毕;另一方面,谭律师在犯罪嫌疑人吴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立即介入,在侦查阶段即提交辩护意见、《和解协议书》、《精神损害抚恤金补偿协议》以及本地区近两年类似案例判决结果。在谭律师的努力下,该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免除了犯罪嫌疑人吴某的刑事处罚。以下是谭律师针对此案的重点辩护意见:
(一)吴某拨打120救护车,积极协助医务人员实施抢救。
当天事故发生后吴某拨打120救护车,积极协助医务人员实施抢救。120救护车将受害者送至天坛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十三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但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规定,应对于犯罪嫌疑人吴某从轻处罚。
(二)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吴某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第一条第十一项:“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之规定,应对于犯罪嫌疑人吴某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吴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归案后,吴某能够积极主动如实陈述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第一条第七项:“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之规定,应对犯罪嫌疑人吴那鹏减轻处罚。
(四)吴某无前科,无主观恶性,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在事故现场积极协助医务人员实施抢救,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归案后能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恳请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免于刑事处罚。
吴某无前科,无主恶性,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积极协助医务人员实施抢救,事故发生次日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归案后能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吴某父母身体不好,吴某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吴某1994年10月9日出生,尚未结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等规定,恳请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吴某免予刑事处罚。
三、 案件总结
人生有两种状态,一种是积极争取,一种是躺平放弃,不同态度可能导致截然相反的结果。当地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属于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能否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法条并没有标准答案,但吴某做了正确的选择: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和解;侦查阶段即委托律师申请取保候审,进行辩护,提交和解协议、赔偿协议和本地区近两年类似案例判决结果等,最终得到了相对最好的处理结果。
对于刑事案件也好,行政案件也好,在律师可以介入的前提下,越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越能抓住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争取最好的结果,避免错过维权时机。此案在侦查阶段谭律即出面积极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为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争取了最大的可能性。
四、 文书展示
北京:重大责任事故不予起诉,究竟是如何做到的?
对于刑事案件也好,行政案件也好,在律师可以介入的前提下,越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越能抓住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争取最好的结果,避免错过维权时机。此案在侦查阶段谭律即出面积极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为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争取了最大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