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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必须依法公开,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在提出复议申请之后,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明确载明了通信地址及要求回复的形式,作为受理机关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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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日,商丘某服装厂、电动车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为了解该项目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向区国土部门申请公开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收到了申请人的申请,但被申请人超期未提供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材料。

二、律师维权

针对本案,谭朋涛律师依法向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时限,拒不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案件受理之后某区国土分局被确认违法,并责令其15日内依法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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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总结

本案当中被申请人以联系不上申请人作为超期未作出答复的理由,显然无法得到复议机关的采纳,因为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明确载明了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即使一时联系不上申请人也决不能将其作为超期不予以答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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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在办理案件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不仅仅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也是了解基本案情所倚重的方法,诚如信息公开条例立法宗旨所言:具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的作用。

 

河南:国土局联系不上申请人可作信息不公开的理由?违法错误!

信息公开在办理案件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不仅仅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也是了解基本案情所倚重的方法,诚如信息公开条例立法宗旨所言:具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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