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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广东某市梁某等32户村民因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依法向市政府申请确权申请,市政府受理了本案之后交由市自然资源局办理。按照法律规定六个月内应当做出处理决定但是本案在将近到期之后又延期120天,令人愤慨的是到期后竟仍不做出处理决定。无奈之下梁某等人依法向广东省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二、律师维权

因市政府超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故承办律师代理梁某等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市政府超期限未履责的行为违法,并限期作出处理决定。复议过程中,承办律师发表如下意见:

申请人因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405.084亩集体农用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2019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复函:“市政府已经责成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办理,请径与市自然资源局衔接办理。”随后申请人与自然资源局联系,2019年7月23日中山自然资源局作出受理通知,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2020年1月17日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了《延期调查处理通知书》(自然资调处[2020]14号),调查处理期限延长120日。

延期届满后,申请人多次与市自然资源局联系,在联系无果的情况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市人民政府联系,并书面将本案情况依法告知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之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法负有作出处理决定的职责,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应负职责,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之规定,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因承办律师与复议机关积极沟通,阐述申请人的核心诉求,并主动要求复议机关督促被申请人履责,在复议期间市政府就作出了处理决定,经律师劝说梁某等人撤回复议申请。

 

三、案件总结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承办律师稳扎稳打,步步为营,以法律作为行为准备,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有理有利有节,最终使梁某等人复议请求得以实现。这里需要指出的,律师代理案件必须把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不能哗众取宠,毫无目的的把委托人与政府的关系弄得剑拔弩张,更不能把行政机关主动提出的协调拒之门外,这样不仅导致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落空,还会导致程序空转,浪费行政司法资源,增加委托人讼累,丑化律师形象,有百害而无一利!同时还会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抓住一点不及其余,以局部代替一般,以个别代替整体,恶意抹黑律师留下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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