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400-080-1216

一、案件事实

宋某来系乌鲁木齐市某村农民。2003年3月10日,宋某来与原审第三人某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载明土地的承包期限和承包面积。2017年7月13日,某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解决西延干渠引水渠系配套工程征地问题的答复》,希望宋某来能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签字认定。政府一定会按照所承诺的内容给予补偿。宋某来称某镇政府未与其达成补偿协议,上述《答复》并未实际履行,故分别向某区政府及某镇政府邮寄履行安置职责申请书,某区政府及某镇政府均未答复。

另查明,庭审中某区政府称其未发布征收补偿方案,整个征收项目系某区征收办负责。某镇政府对于宋某来的安置补偿方案如下:“15.6万元/亩中,3.6万元/亩是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9万元/亩是安置补偿费只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田村民,宋某来被征收土地属于经营承包地故没有这9万/亩的补偿,3万元/亩系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实际种植情况补偿,超过3万/亩的部分需要专业技术评估。”宋某来不同意上述安置补偿方案,故双方至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二、法院观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是宋某来提起本案诉讼否超过起诉期限;二是补偿义务主体如何确定;三具体补偿数额如何确定。

(一)关于是否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宋某来一直就补偿事宜向其认为的被征收人某区政府、某镇政府主张权益,某区政府、某镇政府怠于履行补偿义务的责任不能归咎于宋某来,因此未超过起诉期限。

(二)关于补偿义务主体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法定的公告和组织实施主体。集体土地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集体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作为本案涉案土地的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委托某镇政府实施具体安置补偿工作,但不能因此认定某镇政府据此取得了独立实施补偿安置的行政主体资格,亦不能因此免除某区政府法定的安置补偿义务。

(三)关于具体补偿数额的确认问题。

关于被征收土地面积。本案中,某区征收办与某镇政府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法庭多次要求某区政府、某镇政府提交关于宋某来涉案土地的登记面积及具体补偿情况,均答复无法提供。本院对宋某来提供的会议记录中关于被征收土地面积的记载,予以确认,即涉案被征收土地面积为30.74亩。

关于被征收补偿标准及项目的问题。某镇政府提供某镇国土资源所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的证明,主张涉案地块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因涉案土地2017年已被征收,且征收过程中形成所有的证据均可证明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

关于土地补偿费的支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村集体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经济组织。因永久性占地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宋某来要求某区政府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其个人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问题。宋某来在承包经营土地的过程中,在涉案土地上种植有树木,作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依法应当取得相应补偿费,因此某区政府应当按照每亩3万元的补偿标准,向宋某来支付地青苗补偿费,共计922200元(30000元/亩*30.74亩)。宋某来另主张涉案土地上有树木48420颗,要求按照每棵18元给予补偿。综合宋某来主张的每棵18元的价值,现有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足以弥补其林木损失。

关于利息损失的问题。按照涉土地被征收时,即2017年10月调整的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含五年)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某区政府应当支付逾期支付补偿金利息共计43804.5元。

因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责令该区人民政府向上诉人宋某来支付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及利息损失966004.5元;

三、律师点评

征地补偿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当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有异议时,应当在法定期间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错过了相关的法定期限,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将不会受到法院的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六十日”和“六个月”,都是从“行政相对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现实实践中,总有被征收人产生这样的疑问和担心:我的土地征收时间到现在已经超过六个月了,是不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还能主张吗?能不能主张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结合具体情况。如果被征收人在此期间内还在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原来的诉讼时效会发生中断,自主张之日起开始计算,所以要看距离上一次主张自己的权益的时间是否超过六个月。而本案中,法院也认为“原告一直就补偿事宜向征收部门主张权益,征收部门怠于履行补偿义务的责任不能归咎于原告,所以认为未超过诉讼时效”。

“治国无法则天下乱”,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自己的职权。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依法确定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并登记,确定征收补偿项目和标准,这样才能切实使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所保障。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中,为了更好地保障被铲除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责令征收部门赔偿未及时赔偿的利息,则更好地维护了被铲除人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被征收人来说,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我们不能宥于传统观念,认为打官司就是于政府作对,因为个别不依法办事的工作人员并不能代表政府,他们败坏了政府的形象,离间了政府与百姓之间的关系,本身就是应该被政府驱逐的蛀虫。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应有的侵害!本案中的宋某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96万多的行政补偿!

我们在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过程中,看到了太多的被征收人的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有的甚至拿不到一分钱,处境极其困难!虽然有的委托人在咨询服务时也担心会不会出现“民告官告不赢”的结果,但是我所谭朋涛律师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多年来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经验,制定周密的办案方案,从而帮助委托人赢回了其应得的合法权益!我们真的只有相信并持之以恒地努力,公平正义才可能到来!

 

辨别是非善恶,卫护公平正义!竭尽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不懈的追求!卫公律所,值得您的信赖,卫公律师,专业为您服务。关注卫公不迷路,自身权益有保护!!!

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谭朋涛律师著作《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法律问题一本通案例解读版》

乌鲁木齐某区:30多亩田被征收,分文不给?谁来管?法院:赔96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