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补偿中,作为被拆迁一般是产权所有人,如果并非并非产权所有人假冒他人名义签署协议当然属于无效协议。如属于共有产权,部分产权代为签署协议是否当然无效呢?
一、 基本案情
朱x宝和宋x生系夫妻关系,朱x宝于2008年12月5日报死亡,宋x生于2015年5月1日报死亡。朱x宝夫妇生育宋x栋、宋x亚、宋x华三人。2018年10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发布杨府房征[2018]6号房屋征收决定,涉案房屋在该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浦二征所”)承担该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眉州路东海村XXX号房屋在上述被征收地块内,房屋性质为私房,所有权人为朱x宝,建筑面积为全幢29.5平方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涉案房屋内在册人口为4人,分别为宋x栋、姚x菊、宋x佑、宋x菲。11月23日,宋x栋持委托书,作为该户的委托代理人,与杨浦房管局、杨浦二征所签订了编号为J-115-07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甲方为杨浦房管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杨浦二征所,乙方为朱x宝(户)宋x栋、宋x亚、宋x华等,乙方代理人为宋x栋。
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坐落于眉州路东海村XXX号,房屋类型旧里,性质为私房,房屋用途为居住,认定建筑面积全幢29.5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26.3平方米;根据相关规定和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款合计为2,609,882元;装潢补偿款2,950元;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提供乙方一套产权调换房屋,即锦州湾路27弄3栋11号某室,总建筑面积71.64平方米,房屋价格合计4,405,860元,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为1,795,978元,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另给予乙方搬迁补助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00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50,000元、按期搬迁奖50,000元、集体签约奖150,000元、按期签约奖447,500元,奖励补贴合计700,500元;该协议还对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权证及房屋移交、争议解决等事项作了约定。
同月25日,涉案房屋所在地块签约率达85%以上,该地块已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生效。同年12月1日,宋x栋将涉案房屋腾空并移交杨浦二征所。同月4日,宋x栋办理该户的订房手续。宋x华、宋x亚不服,起诉要求判决确认杨浦房管局与宋x栋签订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二、法院观点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由三人共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宋x栋提供给杨浦房管局和杨浦二征所的委托书上,“宋x华、宋x亚”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本人所留,宋x栋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被上诉人杨浦房管局对宋x栋是否具有代理权限未尽到审核义务。
但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列乙方为包括上诉人在内的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利人,该协议约定的安置内容系对被征收人整户的安置,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该基地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未减损上诉人户的合法权益。故从整户利益考虑,原审判决驳回宋x栋、宋x亚要求确认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可予维持。两上诉人如因继承纠纷对安置补偿权益分配有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三、 律师点评
有关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争论长期存在,本案之中从形式看上诉人权益似乎受到了侵害,因为签署协议的第三人并未取得上诉人的授权,法院之所以未支持上诉人的主张在虽然第三签署协议并未征得上诉人认可,但是协议的内容并未从实体上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诉讼、复议作为解决争议的手段最终的目的还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在拆迁中一定要慎诉,一旦主张无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就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