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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7日,邯郸市复兴区某村委会房某丹出具《拆违通知书》一份,责令其接到通知后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2020年3月28日,某办事处某村委会共同强制拆除了房某丹的房屋。房某丹不服该强制拆除行为,慕名委托我所谭朋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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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律师维权

谭朋涛律师从认真梳理案件事实入手,通过调查取证,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分析卷宗材料,制定了总体办案方案。此案件经历一审和二审后,谭律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请理由如下:

1. 无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不等同于房屋违法

一审、二审法院无视申请人提交的同村数十位村民和村委会主任等人签字的房屋产权证明,仍以申请人房屋未办理产权证明而认定申请人唯一住宅为违法建筑无任何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此种观点严重违法错误,未办理产权证明并不不能当然等同于违法,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之规定,产权证明只是证明财产权益的方式之一而不是唯一的方式。

申请人为了证明房屋产权合法申请人提供了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明》2份证明上有包括村委会主任房志军在内数十位同村村民、街坊四邻的签字,两份证据可充分证明房屋是1988年所建,已经集中登记确权,宅基地是村集体分配。《村支书说宅基地有手续的录音及文字整理稿》,可以证明申请人房屋有合法手续,综上,上述证据应视为申请人房屋的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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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审法院确认被申请人所出具的《拆违通知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真实性,无任何法律依据。

首先,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根本无职权确认违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上述规定,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根本无职权确认违建。

其次,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明,证明申请人房屋始建于1988年,当时《土地管理法》尚无76条,而《城乡规划法》尚未实施,《拆违通知书》严重违反了《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之规定。

此外,关于房屋违法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 在申请人主张的损失之中,除了房屋自身损失外还有生活设施等损失,一审法院对于申请人其余部分损失没有支持与否的说明,更未陈述具体理由。

申请人已经尽到初步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遗漏审判项目,一审判决中第二项应当撤销,改判支持申请人请求,二审判决依法应当撤销。

4. 一审法院依法应当按照有利于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作出不利于被申请人的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对由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尽到了初步证明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被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5. 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被申请人是法定赔偿主体,依法应当承担因强拆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申请人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申请人赔偿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依法应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指令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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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总结点评

“人生在勤,不索何获?”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果不积极寻求救济,其合法权益便无法得到及时保护。在本案中,被违法拆除的房屋是申请人唯一住宅,申请人在本村无其他宅基地和住房。申请人有年迈的母亲和嗷嗷待哺的孩子,一家三代居无定所,急需得到合法的赔偿。在这样的艰难处境下,申请人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慕名委托了我所律师。本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最终在河北高院通过再审程序得到支持。在此期间,申请人也曾感到过困难绝望,但委托律师积极开导,提出周密的解决方案。正是申请人和委托人的相互信任、相互支持,才为本案的成功奠定了基础。

此外,关于合法建筑的认定也本案的一个难点。正如《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之规定,本案中的申请人对其建筑的所有权自合法建造房屋之时即已产生,产权证明只是证明财产权益的方式之一而不是唯一的方式。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有些被拆迁人往往产生这种错误的认识:“无证即是违法建筑”,从而不敢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往往是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而无法取得房产证,所以面临征地拆迁时,往往会担心“我的房子是违法建筑,起诉了反而能得到的补偿更少,甚至是没有补偿”,不敢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最终导致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保护。但是真理和正义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只有相信公平正义的存在,并按照程序积极争取,公平正义才可能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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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案中委托律师的专业能力也是该案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主要原因。在实践过程中,由于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房屋被毁时无力加以阻止,只能事后寻求救济,然而时过境迁,任何人均不能完全复原事物原始状态。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多个程序,其中有些证据搜集起来特别困难,但是本案中的承办律师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固定证据,为本案的成功奠定了基础。无因之果是不可想象的,作业必须做足做够。诚如孙武所云:“故善战人之势,如转圆石于千仞之山者。”

这里还可以再拓展一下,违法建筑可以随便拆吗?谁有权拆除违法建筑呢?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呢?我们律所往期文章也有更载,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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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就是违法建筑?错!错!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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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是我所谭朋涛律师在国务院的胜诉案件,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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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谭朋涛律师所著著作《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法律问题一本通案例解读版》

 

 

 

 

 

 

河北邯郸:无证房屋被强拆,一家人该何去何从?河北高院:指令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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