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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决不能让没有责任的人受伤!这是法律的公平正义所在,也是我们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的庄严承诺!

 

一、文书展示

 

 

 

 

 

二、基本案情

本案是发生在江苏省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经过二审,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的谭朋涛律师为张强成功维护权益,免去了一百三十余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5月10日,张强与李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李刚安排车辆运输货物。李刚自己名下有一辆货车(仅投保交强险),他联系乌龙作为驾驶员实际运输货物。在驾驶途中,货物因超载而发生倾斜,乌龙下车对货物进行整理捆绑,因措施不当,货物滑落致死。乌龙家人向法院请求张强、李刚、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百三十余万元。在二审中,李刚向法院请求张强与自己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律师维权

事发之后,张强焦急万分,不知如何是好。后来经人介绍,张强慕名联系到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委派谭朋涛律师负责本案,与张强交流之后,谭律师迅速归纳出本案的核心要点:

一、乌龙是与李刚,还是与张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乌龙与李刚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与张强无关。综合全案来看,第一,乌龙驾驶车辆运输是由李刚安排的,也就是说乌龙是李刚雇佣的驾驶员,且乌龙的工资由李刚确定并支付,与张强并无关联。第二,涉案货物的运输是张强与李刚联系的,运费也是张强向李刚结算并支付的。在此过程中张强与乌龙并无任何联系。据此可以认定,张强与李刚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李刚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其后续安排乌龙驾驶车辆进行运输,与张强并无关联。

在此,卫公律所温馨提醒各位读者,运输合同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切勿混淆,如果您也遇到了相关纠纷,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二、保险公司对乌龙的死亡后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车上人员是被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的。本案中乌龙是涉案车辆驾驶员,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张强对乌龙的死亡后果有无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张强是与李刚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张强并不认识乌龙,且整个运输过程与乌龙没有联系,所以张强和乌龙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此外,涉案车辆超载也与张强无关。因为车辆的安排和载重是由李刚知悉并控制的,运输过程中,涉案车辆是否超载张强完全不知情。

(注:为保护个人信息,涉案当事人姓名等均作了技术处理)


 

四、案件总结 

由于办案思路明确、庭前准备充分,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谭律师的法律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成功地维护了张三的权益,免去了张强一百三十余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谭律师展现出来的扎实专业功底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也受到了委托人张三的尊敬和法官的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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